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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简介

    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每届人大常委会由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在1981年2月召开的共和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成立,选举产生了主任1名,副主任5 名,委员10 名。1984年11 月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换届选举,选举产生了主任1 名,副主任5名,委员13名,确定县人大常委会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各项工作。下设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1989年1月,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县委同意,设立县人大常委会法制科,财政经济科,教科文卫科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历经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届,现在是第十六届。根据全国人大党组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县人大常委会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大了县乡两级人大工作力度,县人大不断加强完善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狠抓工作基础和工作动力,常委会工作不断加强和提升,现常委会组织机构由办公室、农牧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与信访工作委员会组成,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及省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我县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述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州人民检察院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县内按地区设立的基层法庭庭长。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他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州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