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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全县地域内的11个乡镇和驻恰部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包括法制和民族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及省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共和县的遵守和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共和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共和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并有权罢免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共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共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共和县人民政府、共和县人民法院和共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撤销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共和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