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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8年8月27日共和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彰显完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三)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四)县人民法院院长;(五)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宣誓仪式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后,向宪法宣誓:(一)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部门局长;(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除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提请任命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的组织方式,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确定并分别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  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会议全体人员起立。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握宪法文本贴左胸,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依次报自已姓名。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及其主席团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序,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