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
根据海南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南人大办〔2022〕49号)和共和县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监督计划安排,决定于2022年8月5日(星期五),州、县两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为确保执法检查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时间
2022年8月5日(星期五)
执法检查时间、行程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检查重点
(一)主要检查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基本情况、经验、作法和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
1.贯彻落实自治条例的情况。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宣传教育,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自治州自治条例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
2.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落实自治州条例的情况。包括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对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提供翻译等情况。(自治州自治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3.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开展情况。包括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发展壮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牧场、种养殖大户等经营主体;深化农村牧区土地草场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依托新型清洁能源优势,制定优惠政策,优化产业发展布局,促进绿色高载新兴产业发展;制定和完善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点的旅游资源;实施国土绿化行动,维护青海湖流域河道和湖岸的自然生态等。(自治州自治条例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
4.社会民生事业。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遗产保护、民族传统体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人才队伍等。(自治州自治条例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
5.社会治理。包括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维护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自治州自治条例第54 条、第55 条、第 56 条、第 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2条)
(二)主要检查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基本情况、经验、作法和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
1.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和“五个认同”观念,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十进”活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情况。
2.县人民政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责任主体落实情况;加大对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工作经费情况。
3.优先发展民族教育,培养使用各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加强少数民族就业培训、服务,落实少数民族就业优惠政策情况。
4.加强各民族文化交流,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挖掘文化资源,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支持少数民族旅游业和其它特色产业发展情况。
三、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以集中检查为主,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随机抽查、个别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四、执法检查组成员
由州、县人大民族和社会建设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州县乡三级人大代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执法检查组,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陪同执法检查。
组长:赵 梅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成员:旦正多杰 县人大民族和社会建设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子 龙 县人大民族和社会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拉毛央增 县人大民族和社会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共青团共和县委书记
多杰才让 县人大民族和社会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石乃亥镇人大主席
刘 文 俊 县人大民族和社会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龙羊峡镇水管所所长
王 继 汪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仓 周 加 县创建办主任
司机2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安排执法检查用车2辆)
五、工作要求
(一)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本次执法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执法检查提供便利,确保活动有效开展。
(二)请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8月5日下午16时召开的座谈会相关筹备工作,做好贯彻落实《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情况的综合汇报材料、实地执法检查点的情况介绍、行程等工作,并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执法检查组各成员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并邀请各级人大代表3-5名参加座谈。
(三)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县监察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农牧局和科技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卫生和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族语文工作中心、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办公室负责人按时参加座谈会。
(四)县人民政府要准备《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情况综合汇报材料(含电子版和书面材料20份)。汇报材料要求内容全面、详实,特别是针对存在问题,要精准分析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各参会人员也要做好两个《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综合汇报发言准备工作,会议发言材料要突出现状、工作进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并于8月1日前将电子版发送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电子邮箱:ghrdbgs@163.com)。
(五)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请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自觉接受健康管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执法检查期间,需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
(六)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要提前了解执法检查内容和要求,提高履职意识,带着问题参加执法检查活动。执法检查活动中,可以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要深入实际详细了解现状、发展、预期情况,全面掌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积极建言献策,发表真知灼见,确保执法检查工作不图形式、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联系单位:县人大民族和社会建设专门委员会
联 系 人:旦正多杰
联系电话:13734648666
传 真:8512752
共和县人大常委会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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