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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县级人大法制委工作实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体现在国家、省级层面,更要落实到县级层面,落实到基层,县级人大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根据2015年 8月 29日修正后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由此,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当前,县级人大法制委要着力在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履职能力上下功夫,强化工作和建设的规范性、制度性、实效性,充分发挥推进区域更高水平法治建设的职能。
    依法设立 保证组成人员素质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据此,县级人大在换届时,可以作出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在大会上表决通过法制委的组成人员。换届时未设立的,可以在年度人大例会时设立。
  法制委委员在确定人选的过程中,应当经过认真、广泛的征求意见和组织部门的严格审核把关。在充分考虑担任委员的代表资格条件的同时,根据人大专委会的监督性质和工作开展需要,一般要求委员的人选不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同时,根据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县级人大法制委人选应适当具备一定的法律和环保资源保护、城乡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保证县级人大法制委组成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充分体现组成人员较高的综合素质、专业素质和联系面广的优势。
明确职能 把握专门委员会性质
  依据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专门委员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具有一定的监督权、审议权和提出议案权。
  在依法设立法制委的基础上,为发挥其应有作用,县级人大应及时讨论制定法制委的具体工作职责。主要内容包括:负责审议或研究县级人大会议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相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负责向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对上级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工作,积极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监察委、法院、检察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工作;按照规定参与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对“两院”拟任命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等工作;承办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法治建设工作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完成县级人代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针对一些县级人大对法制委与常委会内司委等工作机构职责划分不明确的情况,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把握法制委员会作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定位。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审议权,组织委员加强对法治建设的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议案,并对相关部门的办理情况提出审议意见,突出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二是突出法制委在促进依法治区中的职能作用。在配合上级人大立法工作的同时,通过整合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和力量,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督办议案等方式,积极发挥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三是把握配合地方立法的工作重心。以向上级人大提出法规草案修改完善的建议、立法项目建议,收集、反映立法联系点和基层群众对立法的意见,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法制委的核心任务。
制度先行 促进履职规范有序
  为强化人大法制委职能作用,防止履职“虚化”现象,县级人大要坚持制度先行,着力“四个完善”,以制度化举措提升工作成效。
  完善履职规则。明确法制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法制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一半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召开法制委员会会议时,主任委员应当召集。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对上级人大的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应当及时组织法制委委员集中学习研讨,征求意见。积极组织法制委委员参加执法检查、议案和建议督办等工作,更广范围、更加深入推动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促进执法、司法严格公正。
  完善专家咨询制度。人大法制委审议、评议、调研和参与立法等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规范性严、可操作性要求高。为减少因专业知识缺乏对法制委工作的“瓶颈”制约,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聘请法律、建设、环保、文化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人大特约咨询员。通过聘请专家建“智库”,借力借智,发挥“智囊团”作用,在监督工作、重大事项决定、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人大工作的改进建议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有效提升人大法制委工作的规范性、精准性、专业性和实效性。
  完善指导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积极推进立法联系点的规范化建设,发挥其在促进民主立法中的应有作用。推动联系点吸收有法律基础知识、实践工作经验、热心地方立法工作的人员作为立法联络员,提升基层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地方立法的成效。要求联系点按照“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反映民意,反馈信息服务立法”的总体要求,结合基层实际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对上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认真、广泛组织讨论,全面、及时收集和反映基层群众对地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让法律、法规条文更接地气、更有针对性,真正实现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法治价值。
  完善工作报告制度。对法制委年度工作情况,应当按照要求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在人代会上印发全体代表,倾听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统筹兼顾 着力强化工作实效
  加强学习,提升素质。坚持认真学习立法法和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及时掌握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立法程序和立法要求,不断增强县级人大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和作用发挥。突出重点,加强配合。县级人大法制委要积极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并分别提出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和立法的主要内容供上级人大参考。同时,要求人大法制委委员、常委会相关部门和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对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稿,及时组织人大代表、专业人员和执法机关学习、座谈、讨论,认真收集、整理修改意见,并及时向上级人大反馈。
  加强宣传,促进实施。县级人大法制委要切实注重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中,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将省、市人大制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列为普法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方面深入了解、自觉执行。通过一系列监督举措,促进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省、市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切实严格执法,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得违反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要求司法机关切实保证省、市地方性法规在司法诉讼案件中正确适用,作为相关案件的裁判依据,及时将司法适用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
  强化职能,推进法治建设。在全力配合上级人大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时,县级人大法制委要注重全面履行的工作职责,更加有力地推进本区域的法治建设。注重认真研究人大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相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积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和建议。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两院”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有力促进县级人大在区域法治建设中更加有效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