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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折时期的立法传奇


    1949年以来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许多成功的经验。“文化大革命”的     十年动乱,则给中国法制发展留下了惨痛的教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

    从此,中国告别了“无法无天”,迈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一步。邓小平的评价最具代表性,他说,由此“全国人民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 

    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立法当作一项重要工作,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期。 

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必须加强立法,使我国尽快走上法制轨道,以避免“文化大革命”悲剧的重演。 

    在此前后,党的一些领导人也多次阐述了上述指导思想。“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1978年12月13日,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强调指出。 

    同年,彭真在一次讲话中说,立法工作为什么现在快,过去就慢呢?就是一个认识问题,抓紧不抓紧的问题。过去觉得有党的领导,有方针政策,迟搞几天也不要紧。结果拖了下来,贻误了事情。叶剑英同志讲得很透,如果人大常委会不好好搞法制,叫名存实亡,还有一句叫尸位素餐。社会主义非搞法制不可。

为了加强立法工作,加快立法步伐,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由80人组成,彭真为主任,主持立法工作。从1979年3月法制委员会开展工作,到6月底,在短短的3个多月时间内,全国人大就提出了七个法律草案。 

彭真领导和主持七部法律制定工作 

    七部法律的内容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当时“文革”之后百废待兴的中国法制而言意义重大而非凡。其中,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确立了我国国家政权基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重建了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则打开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法律之门。 

    三个多月时间拿出七个法律案,工作的紧张程度可想而知。彭真带领的法制委员会每天夜以继日地工作。那段时间,彭真经常在晚上与大家一起在人民大会堂开会研究稿子,直到午夜,然后由工作人员陪伴,穿过天安门广场和东长安街,步行回家,借以在十几个小时的紧张忙碌之后,放松一下劳累的身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亲身参加了七部法律的起草,新中国的一部部法律都清楚地印在他的脑子里。顾昂然曾向本刊记者回忆起文革结束后,彭真同志让他回到人大的一幕 :“我是1979年3月8日到大会堂报到。过了一会儿,彭真来了,对我说‘目前的重点是抓立法,首先要有法可依。立法任务非常重,虽然我岁数大了,但我也不偷懒,还需要有苦力……’”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是三中全会后召开的首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彭真同志在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从1979年开始,全国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随着这个历史性转变,我国必须认真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很难实现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要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九亿人民办事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有人约束和制裁。 

    7月1日,在充分讨论、审议的基础上,大会创纪录地一次表决通过了七部法律。
    由此,我国立法工作也开启了新时代,进入崭新的历史时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据统计,从1979年到1990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法律89个。经过十年努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国家生活的一些主要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为之后我国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