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认共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暂停县十五届人大代表马进福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1年3月5日共和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建议依法终止共和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函》(共监函〔2020〕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共和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次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暂停县十五届人大代表马进福代表职务。共和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暂停马进福代表职务的决定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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